2020年7月2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立案审理,保一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保一阀门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2020)苏11民初《民事调解书》:被告江苏保一阀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保一集团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限期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和使用“保一”字样,并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和诉讼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2020年7月2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立案审理,保一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保一阀门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2020)苏11民初《民事调解书》:被告江苏保一阀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保一集团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限期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和使用“保一”字样,并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和诉讼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