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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空破坏器的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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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空破坏器广泛应用于各种容易产生真空的系统,在系统形成负压的时候及时吸入空气保护系统。
意大利OR真空破坏器的技术参数:
最大工作压力:16bar    最小密封压力:0.2bar
工作温度:0-110℃     工作介质:水或水与乙二醇的混合液(乙二醇的浓度不超过50%)
接口尺寸:1/2″       螺纹标准:ISO 228/1
1、真空破坏器是一种能自动消除给水管道内真空,有效防止虹吸回流的装置。分为大气型、压力型和软管型.

大气型真空破坏器 atmospheric vacuum breaker
一种可在给水管内压力小于大气压时导入大气的真空破坏器。在不通水时与大气相通的真空破坏器,主要形式为单进气型。

压力型真空破坏器
一种在给水管道内失压至某一设定压力时先行断流,继后产生真空时导入大气防止虹吸回流的真空破坏器。 适用于连续压力工况的真空破坏器。主要形式分为单进气型和出口止回型。

软管型真空破坏器 hose connection vacuum breaker
一种专用连接软管的真空破坏器。专用于出口连接软管的真空破坏器。主要形式为进口止回型。

2、大气式真空破坏器的局部水头损失宜0.02MPa,压力式真空破坏器的局部水头损失宜0.035~0.045MPa。

3、相关标准
CJ/T 324-2010真空破坏器
CECS274-2010真空破坏器应用技术规程
274:2010《真空破坏器应用技术规程》 
4、真空破坏器的设置(详见CECS
1)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
a.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其充(补)水管道上;
b.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在其引水管起端;
c.消防(软管)卷盘;
d.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与给水管道的连接处。
2)在供水立管顶端应设置真空破坏器和排气阀

5、真空破坏器的选用
真空破坏器仅适用于防止虹吸回流场所。
大气型真空破坏器,适用于其下游管道上不设置可关断阀门且出口无回压可能的场所。宜选用单进气型真空破坏器。
压力型真空破坏器,适用于下游设置了可关断阀门的管道。宜选用出口止回型真空破坏器,或采用单进气型真空破坏器与下游管道止回阀配合形式。立管顶部宜选用单进气型真空破坏器和排气阀组合型。
软管型真空破坏器,适用于下游专门连接软管且可能产生虹吸回流和低背压回流的场所,应选用进口止回型真空破坏器

6、真空破坏器的安装
(1)真空破坏器的进气口应向下。
(2)真空破坏器应安装在管道的顶端,大气型真空破坏器应高出出水口最高溢流水位150mm以上;压力型真空破坏器应高出出水口最高溢流水位300mm以上。
(3)软管型真空破坏器安装高度应设置在距地面1000mm以上;用于固定器具的(澡盆或洗衣机),应高出其最高溢流水位150mm以上。
(4)有冻结可能时,其进水管的最低位置宜设置放空泄水阀。
(5)设有排气阀时,真空破坏器应设置在排气阀的下侧。
(6)在真空破坏器的设置场所应有可靠地面排水措施。

7、现场调试
主要对真空破坏器安装密封性和功能进行现场验证:
50242要求进行系统试压,检验安装密封性和真空破坏器组件的密封性。 
(1)密封性能应按照《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274:2010)。 
(2)功能验证:主要对与之连通的管道,放空并产生负压真空时,真空破坏器应能有效开启,空气迅速吸入,剩余水能从底部用户出水口或泄水阀出口迅速排出.
8、CECS184-2005 给水系统防回流污染技术规程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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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空破坏器广泛应用于各种容易产生真空的系统,在系统形成负压的时候及时吸入空气保护系统。
意大利OR真空破坏器的技术参数:
最大工作压力:16bar    最小密封压力:0.2bar
工作温度:0-110℃     工作介质:水或水与乙二醇的混合液(乙二醇的浓度不超过50%)
接口尺寸:1/2″       螺纹标准:ISO 228/1
1、真空破坏器是一种能自动消除给水管道内真空,有效防止虹吸回流的装置。分为大气型、压力型和软管型.

大气型真空破坏器 atmospheric vacuum breaker
一种可在给水管内压力小于大气压时导入大气的真空破坏器。在不通水时与大气相通的真空破坏器,主要形式为单进气型。

压力型真空破坏器
一种在给水管道内失压至某一设定压力时先行断流,继后产生真空时导入大气防止虹吸回流的真空破坏器。 适用于连续压力工况的真空破坏器。主要形式分为单进气型和出口止回型。

软管型真空破坏器 hose connection vacuum breaker
一种专用连接软管的真空破坏器。专用于出口连接软管的真空破坏器。主要形式为进口止回型。

2、大气式真空破坏器的局部水头损失宜0.02MPa,压力式真空破坏器的局部水头损失宜0.035~0.045MPa。

3、相关标准
CJ/T 324-2010真空破坏器
CECS274-2010真空破坏器应用技术规程
274:2010《真空破坏器应用技术规程》 
4、真空破坏器的设置(详见CECS
1)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
a.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其充(补)水管道上;
b.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在其引水管起端;
c.消防(软管)卷盘;
d.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与给水管道的连接处。
2)在供水立管顶端应设置真空破坏器和排气阀

5、真空破坏器的选用
真空破坏器仅适用于防止虹吸回流场所。
大气型真空破坏器,适用于其下游管道上不设置可关断阀门且出口无回压可能的场所。宜选用单进气型真空破坏器。
压力型真空破坏器,适用于下游设置了可关断阀门的管道。宜选用出口止回型真空破坏器,或采用单进气型真空破坏器与下游管道止回阀配合形式。立管顶部宜选用单进气型真空破坏器和排气阀组合型。
软管型真空破坏器,适用于下游专门连接软管且可能产生虹吸回流和低背压回流的场所,应选用进口止回型真空破坏器

6、真空破坏器的安装
(1)真空破坏器的进气口应向下。
(2)真空破坏器应安装在管道的顶端,大气型真空破坏器应高出出水口最高溢流水位150mm以上;压力型真空破坏器应高出出水口最高溢流水位300mm以上。
(3)软管型真空破坏器安装高度应设置在距地面1000mm以上;用于固定器具的(澡盆或洗衣机),应高出其最高溢流水位150mm以上。
(4)有冻结可能时,其进水管的最低位置宜设置放空泄水阀。
(5)设有排气阀时,真空破坏器应设置在排气阀的下侧。
(6)在真空破坏器的设置场所应有可靠地面排水措施。

7、现场调试
主要对真空破坏器安装密封性和功能进行现场验证:
50242要求进行系统试压,检验安装密封性和真空破坏器组件的密封性。 
(1)密封性能应按照《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274:2010)。 
(2)功能验证:主要对与之连通的管道,放空并产生负压真空时,真空破坏器应能有效开启,空气迅速吸入,剩余水能从底部用户出水口或泄水阀出口迅速排出.
8、CECS184-2005 给水系统防回流污染技术规程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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